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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資格
壹、申請資格
一、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本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為正值。
(一)非拒絕往來之資料日期,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委由財務輔導單位於應查詢期間查得之資料日期為準。
(二)受理申請後至完成簽約前,如依據新查得之票信資料,確認申請者有拒絕往來之事實,視同不符合申請資格,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將停止審查或簽約作業。
(三)公司淨值之認定,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為準;若無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為準。公司於 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如公司淨值原為負數,但於計畫申請前辦理增資,期中財務報表已轉為正值,視同符合申請規定。
三、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
貳、補助範疇
一、本須知之補助範疇,以下列研發計畫為限:
(一)進行能源領域前瞻技術、創新應用、關鍵技術研發、產品或技術加值與系統整合之開發及示範驗證。
(二)關鍵技術超越國內技術水準,並能帶動產業發展之產品(材料、零組件及設備)開發。
二、前項所稱研發計畫,係指公司新進行開發之研發計畫,而不包含製程(工程)改善之計畫或已開發、生產、應用之技術或產品,且不包含產品推廣、銷售等商務運作。
標準人才培訓如涉及收費行為,請自行洽詢稅務機關,倘若稅務機關認定有利益收入需繳稅時,該稅務與本局補助案無關,請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可提案申請,但經費報支僅限於計畫核准之執行期程,非計畫執行期程之支用單據,將無法列入核銷,爰請參照此原則,將計畫經費作適當之切割。
該計畫不符合本案資格。依據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第6點第3款規定,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向本局聲明就本補助案件未向其他機關提出補助申請。
政府補助款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50%為限,單一計畫總補助款申請上限為新台幣40萬元。假設A計畫總經費為新台幣60萬元,則政府補助款最高補助30萬元(50%)。又如,B計畫總經費為新台幣150萬元,則政府補助款最高補助40萬元。
[註]單一計畫總補助款申請上限以當年度公告資訊為準。
是的,除了標準的制定之外也包含了標準的修訂。
無論會議地點為何,廠商皆可提案申請,惟僅補助差旅費部份。假如國際會議在臺灣舉辦,請編列國內差旅費即可。
有關涉及參與或舉辦兩岸產業合作及交流會議之相關計畫,不予補助。
否,標準技術研(開)發不屬補助範圍。
如特別法已明定為法人之人民團體(如商業團體、工業團體、農會、漁會、工會、教育會等),其於申請時可免再檢附法院發給之「法人登記證書」,惟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或圖記證明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參考來源: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 (https://www.moi.gov.tw/group.htm)
工廠內部自訂的標準化如屬作業規範者不符合申請資格。(目前補助案暫定位在產業團體標準(含)以上層級之標準制定及推廣)
不符合。在無涉及商業行為之前提下,本補助案僅針對各機關、學校對外所進行之標準(化)人才培訓公開課程或訓練給予補助。
申請資料:(相關電子檔案請逕至計畫網站下載,所附文件如為影本,應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
(一) 計畫申請表1份(應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如附件1)
(二) 提案單位如為非政府投資或捐助成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須檢附負責人、理(董、監)事人員等名單1 份(如申請須知附件2)。
(三)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如附件3)
(四) 計畫書1式12份(如附件3,裝訂方式不限)及計畫書電子檔1份(電子檔請燒錄於光碟片)。
(五) 資格證明文件1份。
營利事業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營利性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非公立之研究機構、大專院校應檢附立案證明或法人登記證影本。
(六) 信用證明文件1份。(本項文件擇ㄧ檢附)
1.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申請資格:國內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得申請為認可標準化團體。
應備文件:申請認可標準化團體者,應檢附計畫書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其餘說明請參考《認可標準化團體作業要點》或洽標檢局第一組一科 林先生(TEL:3343-5163)。
本專案主要針對國內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提供適當、有效補助款,因此,只要您符合下述申請資格與申請標的,即可提案申請補助。
一、申請資格
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營利社團法人以申請「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單項為限),財務穩健且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並具備產業技術關聯性者。
二、申請標的(辦理之標準化活動事務可複選)
符合第I類、第II類及第III類之產業技術領域(請參照下表之分類),申請辦理下列之標準化活動事務(其中營利社團法人以申請「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單項為限):
(一)產業團體標準之制定。
(二)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之編擬。
(三)產業團體標準之推行及輔導。
(四)參與、舉辦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
(五)標準人才培訓。
第I類:
機械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機動車及航太工程、軌道工程、造船工程、資訊及通信、工業安全
第II類:
土木工程及建築、鐵金屬冶煉、非鐵金屬冶煉、核子工程、化學工業、紡織工業、礦業、陶業、環境保護
第III類:
農業、食品、木業、紙業、日常用品、衛生及醫療器材、品質管制、物流及包裝
廠商須為中小型企業
申請時間:
限於公告期間受理(每年約前一年11月份公告)
補助對象:
1.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2.前款以外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
3.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
4.公司或商號(以申請辦理爭取、推廣及舉辦國際會議協會認列之會議為限)。
依國際貿易署當年度補助公告規定,並採以線上申請,非公告申請期間歉難受理。(專案辦公室聯絡電話:02-2567-3360;傳真:02-2567-3362;免付費電話:0800-005-700)。
廠商如需查詢年度可申請補助額度,可直接至「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國際展覽管理系統」(網址https://tpsp.trade.gov.tw/espo),於完成申請帳號/密碼後,進行申請補助案件,本系統將直接顯示廠商年度可申請額度,毋需查詢實績。
惟廠商如欲確實查詢出進口實績,則請至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網站「出進口廠商管理系統」網頁(https://fbfh.trade.gov.tw/fb/web/homef.do)查詢廠商實績級距,或洽國際貿易署查詢(地址:100台北市湖口街1號,電話:02-2351-0271轉「貿易服務組」)。
依據經濟部「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規定,本案申請補助之公司或商號,須符合下列資格:
(1)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國際貿易署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2)前一年具有出進口實績(當年度補助作業之實績核計期間為前二年7月1日至前一年6月30日。依財政部關務署提供貿易署海關貿易統計資料作為審查標準),以及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無欠繳紀錄(依財政部關務署每日提供貿易署最新欠繳資料作為審查標準);但為配合政策,新創事業及拓展新南向市場之農業業者,不在此限。
(3)自貿易署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起算前一年內未受註銷、撤銷或暫停出進口處分。
(4)新創事業及拓展新南向市場之農業業者資格認定:
1.新創事業:需符合本部中小企業處所訂「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新創事業。
2.拓展新南向市場農業業者:參展項目需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新南向市場11項產品為主,參展地區僅限新南向國家。
3.前述新創事業及拓展新南向市場之農業業者申請資格將由中小企業處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若經審查不符合資格者,貿易署不予補助,新創事業及拓展新南向市場之農業業者資格認定說明如檔案連結。
不限產業別,只要符合申請資格者(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之我國企業且109年度具出進口實績者)均可提出申請。
約10-11月間受理次年度展覽。
本計畫申請補助對象如下:
1. 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2. 前述1.以外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
會計編列原則
計畫名稱應依申請標的(產業團體標準之制定;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之編擬;國家標準或產業團體標準之推行及輔導;參與、舉辦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標準人才培訓)命名,例如:「編擬OOO國家標準修訂草案建議稿」,或「參與OOO標準相關會議」。另需注意,如申請標的為「產業團體標準之制定」或「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之編擬」應於計畫摘要表中明列最新版本之年分。
薪資編列以計畫執行人員為主,編列上並無職等標準,請依貴單位標準編列即可。
1.短程車資之編列,應以辦理急要公務用為原則,有關急要公務之認定,提案單位若有內部規定,本局將予以尊重提案單位之審查機制,但請配合填報「出勤車費支出證明單」(本表單請參考申請須知附件)
2.國外差旅費主要分為三項:交通/生活/辦公費,辦公費項下的雜費每人每日報支金額為新台幣600元,即已包含計程車資,並須檢據核銷。
專利申請費與國際組織年費應由申請單位自行支應。
顧問費:
1. 顧問之聘用以經計畫審查會議審查核准者為限。
2. 國內顧問預算以每人每月20,000元為上限,國外顧問預算依【申請須知】附件-「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之規定編列。
3. 計畫書中應提供顧問技術背景及學經歷資料為審查之依據。
申請案屬「參與會議」範圍者,僅補助差旅費。
"舉辦"國際或區域性標準相關會議可補助人事費及業務費,並需說明相關規劃內容(如:議題、與會者、地點…等),俾利費用之評估。
非強制,但為遵照行政院撙節經費之指示,且避免日後遭立法院或審計部檢討,影響年度補助經費之編列,宜選擇公設場地辦理為佳。
顧問執掌係指外聘人士協助計畫之執行(含專業技術上之相關諮詢等),非為主要人力,請用業務費項下之顧問費編列經費。
審查費係指審查產業團體標準草案或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之費用,「產業團體標準之推行及輔導」建議以其它方式編列該費用。
在臺灣舉辦國際性標準會議,經費編列上不限差旅費,相關人事費、材料費及業務費等經費皆可編列。
因計畫人力已有編列人事費,不宜重複支領出席費。此外,標準審查委員屬臨時集會性質,不宜編列於計畫人力中,請預估會議場次編列出席費即可。
國外差旅費項下之出差行政費即包含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所需支出之入場報名費,但不含參與國際組織或團體之年會費或註冊費等。
該筆費用如已包含報名費亦可編列,但須檢據核銷。
講師費:1. 係指辦理標準化人才培訓或相關標準化會議之講師費用。2. 應提供人才培訓或相關標準化會議之課程資料以為審查之依據。3. 支給標準請參考申請須知《附件7、計畫經費編列及核銷注意事項》。
人力可以重覆編列,惟考量單一計畫補助經費不高,且重複支領人事費用,爰建議各案之人事費可斟酌刪減。
顧問費已包含其工作之相關報酬,爰顧問兼任講師者,不得同時支領顧問費、講師費及教材編撰費。
請以開會地點所在區域編列日支費。
.審查委員差旅費可以報支,如搭乘高鐵請檢附票根,未附票根則以台鐵自強號的費用標準給付。此外,計程車資不得報支,請以大眾交通運輸為主。
2.計畫編制人力搭乘計程車,應以辦理急要公務用為原則。
倘若開會地點無法直接對應到該表者,可以鄰近地區(城市)為主編列日支費。
出國差旅費之保險費,以保額400萬來計算費用,保額大於400萬元之保費差價需自付。
計畫執行期間所產生的相關業務費用,如若申請須知未予明列,可編列在業務費下的”其它業務費”,經費核銷時請檢附相關證明資料,惟試驗室檢測之水電支出費用實難以切割,本案不予編列。
差旅費:應依行政院訂頒之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國外差旅費以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所須支出之差旅費為限。
1.國內差旅費:(1)限計畫人員參與國內標準化相關活動或會議所需支出之差旅費。(2)按實際需要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編列。
2.國外差旅費:(1)限計畫執行人員(不含顧問及專家)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所需支出之國外差旅費。(2)按實際需要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編列。(3)生活費依行政院訂頒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標準支給。(4)出差行政費含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所需支出之入場報名費,不含參與國際組織或團體之年會費或註冊費等。
計畫起訖日期為計畫審查會議決審結果之次日起至當年度申請須知規定日期止。提案申請時因補助案決審日尚未確定,故申請單位可先填入計畫申請截止日,待審查結果公布後再予以調整計畫期間日期。
限為參加國際展覽之場地租金(含報名線上展覽之費用)。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規定,國際展覽係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含線上展覽)達10%以上或來自6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含線上展覽)之商展。
線上展覽之定義:需有明確之展期、展名、展品線上瀏覽及1對1洽談等即時互動功能及互動事實,一般電商平台非本計畫補助範圍;另線上展覽之國家或地區以註冊之網域或主辧單位總公司註冊之國家或地區為認定基準。
計畫審查
待所有核定之申請案完成簽約後,計畫管理單位會將該年度核定補助單位、提案計畫名稱公告於計畫網站上。
請備妥依審查決議修正之計畫書、業者已用印之契約書等相關文件,於公文收達2週內,送至(10051)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4號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一組《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承辦人 收即可。
通過審查之提案廠商請依據決審核可之補助金額調整計畫書之經費配置,計畫總金額至少需高於核可補助經費的兩倍以上,即:
計畫金額 ≧ 2 X 補助款。
本條款是指變更工作事項或成果產出,且適用於所有標的範圍。
否。本補助案之申請資格為依法設立之單位,因此,請填寫申請單位之名稱。
封面之日期為簽約日期,即申請單位送件至標檢局進行簽約的日期。
敬請配合將計畫期間調整至本補助案之期間,俾利後續單據之核銷。
假設:
1原計畫起始日較補助案期間早,請配合調整至補助案決審次日。
2.計畫期間在補助案期程者,請依原計畫期間填寫即可。
3.原計畫結案日較補助案期程晚者,請配合調整至補助案期程截止日。
決審結果與核可補助金額,以及契約書等資料,將由經濟部標檢局(或執行單位)於決審過後,以公文方式通知各提案廠商,並請依照該通知配合修正、調整計畫書內容。
一、申請單位之能力及經驗(5%)
計畫執行團隊之能力及經驗。
二、計畫內容(45%)
(一) 業務需求之符合性。
(二) 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三) 計畫內容所提技術標準之明確性。
三、專案管理(10%)
(一) 人力配置之合理性。
(二) 工作期程規劃之合理性。(甘特圖內之執行進度及量化指標之合理性)
四、成果效益(25%)
(一)量化效益及前期執行成效(具有額外技術貢獻)。
(二)預期效益及後續發展規劃之合理性。
五、經費編列(15%)
計畫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本計畫申請審查流程如下:
1.資格審查:由管科會就申請企業所提計畫資料進行申請資格之形式要件審查。
2.書面審查:由審查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並依書審結果擇優(約申請案之40%)進入簡報審查。
3.簡報審查:廠商於簡報審查會議前,依審查意見繳交修正後計畫書,並出席簡報審查會議進行簡報及答詢。
4.核定及公告:由貿易局召開決審會議,核定及公告正備取廠商名單及補助金額。
計畫管考
1.因計畫實際執行需變更人事、海外活動時間、城市等項目者,應於該項目預定執行15日前,以公文向執行單位敘明變更理由及變更內容,經貿易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
2.計畫終止:
3.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情事變更而無法完成,或繼續執行不利整體效益時,應發函至執行單位提出終止申請,經貿易局審核同意後,得終止該計畫。
4.廠商受補助計畫之執行有「經費挪為他用」、「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或混淆之行為」之情事者,如查證屬實即解除契約,且5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經費核銷
計畫工作項目如包含召開會議、參與會議、辦理推廣活動等事項,於結案時應一併交付相關之會議紀錄、出席(國)報告及會議資料供參。
目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已將「膳雜費」改為「雜費」,每天400元,依實際出差天數報支,沒有規定上限。
補助款的單據須大於或等於補助款的金額,不必湊到剛好的金額。有些單位為避免麻煩,檢附全部的單據正本核銷,單位內部則保留影本作帳存查。
此費用核銷不需要單據,多不退少不補,計算方式=日支數(美元) X 出國前一日臺灣銀行美元即期賣出匯率 X 天數,惟
(1) 返國當日及在機上過夜,以日支數30%計算之;
(2) 如有供應早餐,須扣日支費4%,供應午餐或晚餐,須扣日支費8%。
雜費(含計程車費)=每人600元/天 X 天數,是以總數來看,例如 出差5天,即可報支3000元的雜費。
提前結案沒有日期限制,煩請將結案報告送至計畫管理單位,由計畫管理單位安排委員進行書審,再請依委員意見作修正,並於規定期限內將結案報告修正版乙式2份、電子檔光碟1份及核銷單據提送標檢局辦理核銷。
惟配合政府會計作業,雖提前辦理結案,補助款項無法提前撥付,仍需等到12月才能撥付本筆費用。
不包含。
不可以。辦公費僅用在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交際費及雜費。(前述所定禮品交際及雜費,包括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等費用。)
長途大眾運輸交通費須實報實銷(市區火車、公車、捷運已包含在日支費中,不能報支,長途才可報支),如果無法取得票根,請填寫「支出證明單」並檢附票價證明(請上網查詢票價並列印下來當作附件)。
針對設備上的耗材,因難以切割/計算使用在該計畫的比率,因故無法認列。
計畫執行單位內部人員即為執行單位之員工 (此處未限定為計畫執行人力)。
假如執行單位有承接某政府單位之專案計畫,則"計畫執行單位隸屬關係之人員"指的是執行單位與該政府單位之關係而言。
[註]受補助單位如屬《人民團體法》第4條所稱人民團體,該法第四章所稱「職員」(例如:理事、監事、聘僱工作人員)等同本專案「附件7、計畫經費編列及核銷注意事項」內所稱「內部人員」範疇;受補助單位如適用《財團法人法》,該法所稱之董事、監察人等同本專案「附件7、計畫經費編列及核銷注意事項」內所稱「內部人員」範疇。前述適用《人民團體法》或《財團法人法》之受補助單位「內部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惟該理事、監事、董事、監察人若為無給職,則可支領出席費。
是的,所有單據(發票)皆含稅。
可以。請注意必須有下列欄位:姓名、出差事由、年月日、起訖地點、交通費 (飛機/高鐵火車…)、住宿費、膳雜費等。
請參考【申請須知】附件7、計畫經費編列及核銷注意事項之規定:人事費應備憑證為 “酬勞憑單 或單位之薪資清冊” (擇一檢附即可)。
可以。個人領款請填報"酬勞領款憑單";多人時可以總表方式填報,該表須包含收據名稱、領款人姓名、戶籍地址、身份證字號、金額及開立收據之日期或受領年月日等欄位;其中領款人姓名並應由領款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不能。費用支出的時間必須在計畫執行期間內,始可報支核銷。
因執行計畫而產生之收入屬提案單位所有,無須繳回。惟提案計畫預期產生收入者,請於計畫書中說明,並於結案時將相關收入填列於收入明細表。
受補助單位須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定之結案日前,提送結案報告1式5份(必要時通知計畫主持人出席會議說明),電子檔1份,辦理結案審查,經本局核定通過後,檢附本計畫全部原始支用單據、收支明細表(詳列收支用途)、支出機關分攤表,憑開立之收據或發票,辦理結案及補助經費核銷請款。
可以。如係由遠地前往 (30公里)以外,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費用;並請另檢附成立工作小組之內部簽呈(或章程)文件即可。
不需要。本表僅填計畫人力即可。
請依費用之用途類別,填入各費用金額後,並於”說明”欄中註明費用事由即可。
所屬年度月份請填寫 辦理結案 的月份,譬如計畫是10月份結案的話,請填10月份。
「出勤車費支出證明單」是報支”計程車資”使用的。(註:搭乘計程車需以急要公務為主)。
收入歸受補助單位所有,無須繳回,但請於計畫書中加以說明。
非計畫執行期程之支用單據,將無法列入核銷,廠商於計畫提案時請斟酌考量。
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但須於出國前繳交報名等費用者,得以實際支付日匯價辦理報支,該費用以信用卡支付者,得以信用卡結算匯率辦理報支。
本局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及申請須知中,皆已規定辦理核銷時,須檢附全部支用單據影本,爰依前揭規定辦理較為妥適。
應檢附下列3項單據:(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3)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核撥金額計算方式:
核撥金額=〔(補助上限 或 核銷憑證總額(取低者))-未符合之憑證總額〕× 補助比例
註:補助比例為提案計畫審查後之補助款核定比例.
受補助單位若尚未建立會計審核機制,欲報支相關支出單據,可參酌申請須知附件黏貼憑證格式。
核銷須檢附全部支用單據(政府補助款部分檢附正本、自籌款部分檢附影本),並應檢附收執聯報支。
由會計或個人主辦皆可,但因為文件需會計簽章,所以可能還是需透過會計協助。
是以差旅費會計科目整項來看,因此可以「一次出國由自籌款全額支出,另一次由補助款全額支出」,但自籌金額須大於或等於補助款金額。
"支出分攤表"及"支出明細表"必須依申請須知附件之表單格式,其餘表格尊重公司內部制式的格式,惟相關必填欄位須包含在表格內。如若擔心核銷上有問題,建議使用申請須知附件的格式為佳。
計畫支出單據是開受補助單位的抬頭及統編,最後補助款請款才是開標檢局抬頭及統編(抬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統編:03748403) 。
可以。請勾選”所得類別”欄的”其它”,並在旁邊空白處註明費用科目即可,惟仍應符合相關規定。
國內交通部份 可報支長途大眾陸運工具費用,所以可報支高鐵、台鐵或客運,搭乘高鐵須檢附票根,保險費以保額400萬計算,超出400萬的部份需自行吸收。
配合經濟部規定,結案核銷時,受補助單位檢附之支用單據(含自籌款及政府補助款),均須加蓋補助機關及計畫名稱。受補助單位可自行刻章,於每一支用單據(黏存單)上加蓋「補助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計畫名稱:○○○○」,若黏存單欄位已有計畫名稱者,請再加蓋”補助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抑或,可於所有支用單據的黏存單上註明補助機關名稱及計畫名稱即可(自籌款及補助款黏存單上均須註明),不一定要刻章。
111年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補捐助計畫FAQ
彙整單位:會展專案辦公室
更新日期:110年11月18日
Q14線上跟實體並行的展覽,核銷期限是以線上結束時間還是以實體結束時間起算1個月呢?
核銷期限以整個活動辦理結束隔日起計算,1個月內繳交核銷資料。
Q15考量個資問題,大會辦理時並未調查與會者聯絡電話,請問簽到表是否可不提供電話、僅提供email?
如因考量個資問題,連絡電話及email可將資料部分去識別化(如:馬賽克或部分遮蓋)提供。
Q16請問九成原則的計算方式?請問一成的單位自籌款也須要提供正本發票嗎?
貿易局同意核銷會計項目下,申請單位須自行負擔一成費用,爰所檢附之發票金額應大於補助金額除以0.9。一成的自籌款可提供副本發票,惟提供副本發票須另附上經費分攤一覽表,明確說明該副本發票之分攤狀況。
Q17國際會議舉辦使用之線上平臺常會使用國外的服務平臺,支付費用有匯率問題,請問除了對方提供之英文收據之外,是否還要提供匯款或是刷卡證明?
如繳交國外收據作為支出憑證,皆須提供匯款水單或刷卡證明。
Q18何謂「委託服務費」的證明文件?詳細內容是什麼?是否有詳細說明跟規範?(110/11/18新增)
須提供委託服務之報價單或合約書,110年之補捐助案件每案限核銷補助金額之10%,若申請補助單位為公司商號則不可核銷此項;111年則無核銷金額上限之限制。
Q19委託服務費是因為線上及混合會議所以修改為沒有限制,如果只有實體會議的話一樣是無限制嗎?(110/11/18新增)
111年度申請舉辦實體會議、線上會議或混合式會議,核銷委託服務費科目皆無核銷金額上限,惟須檢附合約書、報價單等相關資料。
Q20請問如果全線上會議,但仍有租會議中心當作執行的地方,場地費用是否能核銷?
舉辦全線上國際會議可核銷項目為:文宣廣告費、在臺演講鐘點費、口譯費、交通費、同步翻譯設備租金費、委託服務費、網頁設計費、視訊設備租金費、網路連線費、網域租用費、線上平臺租金,故場地費用不可核銷。
Q21如果發票超過一段時間,發票上的文字模糊掉或不清晰了,能否提出掃描檔或影印檔一起證明該單據?(110/11/18新增)
除提供原始發票憑證,請額外提供事前已掃描且清楚可辨視之發票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相關合約書或報價單等佐證資料,以供會展辦公室確認發票單據之相關文字及金額。
Q22請問會議補助場地租金包不包含會帶展的展覽場地租金?(110/11/18新增)
會議中合併舉辦之展覽、或展覽中合併舉辦之會議,主辦單位僅能就展覽與會議擇一申請補助,而核銷時,亦僅可針對受補助之會議或展覽所產生之費用,依核定會計項目核銷。故如申請會議補助,則不可核銷會帶展的展覽場地租金。
Q23國外參觀者名冊每一表單要獨立蓋章一事,對於名冊數量大時候會顯得繁瑣,可否調整蓋騎縫章即可?(110/11/18新增)
名冊如因頁數較多,以騎縫章形式用印即可。
相關申請及核銷辦法以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展字第1100250964號公告「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之業務補助申請為主。以上補捐助FAQ如有變動,本專案辦公室保留更改修正之權利。
111年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補捐助計畫FAQ
彙整單位:會展專案辦公室
更新日期:110年11月18日
一、國際會展認列定義
Q1請問國外直接參展廠商如何認定?
以報名表上之文字為依據,公司地址位於國外,如國外參展商因疫情無法來臺,貿易局已放寬可由國外組織/公司在臺分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為大陸公司或外國公司)、國外駐華機構或國外參展廠商報名,並可委由代理商、在臺合作團體、工讀生及及臨時人員派員參展。
Q2展覽申請補助,代理商不能算是有效的廠商,但若具有廠商的完全代理証明可為有效嗎?或若為線上報名的話就可算一個國家數嗎?(110/11/18新增)
如上題,代理商不論為實體或線上模式報名,皆不可列為國外廠商。
Q3請問核銷單據的發票抬頭,要和補助申請單位相同嗎? 或可為共同主辦單位的發票抬頭? 例如A、B共同主辦活動,由A申請補助,但發票是開給B的情況。
如AB兩單位共同主辦該活動,請由兩單位自行協調一單位代表向本計畫申請,並請注意所有核銷文件均須符合該申請單位代表之抬頭。
Q4請問關於核銷文件與公文,想以電子交換方式提供,這樣還須要用提交「紙本」公文及文件嗎?
因為核銷資料須檢附正本文件及發票,故須採紙本公文方式進行。
Q5對於國際會議與會國外人士身分認定,提供應附文件中的「參加人員名單 (含國別等必須資料欄位及電子報到系統匯出資料)」,是否已足夠檢核?有須另提出的佐證文件資料?
國外與會人士名單造冊,欄位必須包括姓名、國籍、服務單位、職稱、簽到表,若為線上或電子報到系統,須另提供報到日期與時間。
Q6補捐助申請系統填寫預估出席人數處,總出席人數計算要將視訊人數及預估在臺人數加總計算嗎?
補捐助系統申請資料填寫,請將線上及實體分開填寫,總人數分別列為線上總人數及實體總人數,且若同時參與線上及實體活動時,僅能擇一模式填寫,與會/參加人數、參展廠商數皆不可重複列計,核銷規定亦同。
Q7請問若有一國外廠商參與實體展+線上展的話,預估參加廠商總數為合併數2還是擇一計算呢?(110/11/18新增)
如該廠商實體展及線上展皆有參展,僅可擇一模式列數計算該廠商,不可重複計算,而展覽參觀者及會議與會者之預估人數及名單造冊規定亦同。
二、疫情期間之辦理問題
Q8去年申請的推廣案,後來因為疫情無法實際出國推廣,但還是有核銷已產生的費用(禮品文宣等)。原會議延到明年舉辦,請問是否還可申請推廣?還是不可重複申請?
依照彈性原則核銷已發生的費用後仍能再次申請推廣,惟已核銷過之費用不能二次核銷。
Q9今年因疫情指揮中心未解散,無法順利出國爭取會議,請問該如何處理?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展字第1100250836號公告,鑒於各國為重啟經濟已逐步放寬入境限制,為因應疫情強化邊境管理,受本部各單位補助之廠商因公奉派出國案件,在符合國內外入境、防疫及檢疫等相關規範措施下,放寬得派員出國爭取國際會議及推廣將在臺舉辦之國際會展,惟應自行負擔國內外相關檢驗檢疫及防疫隔離費用,例如入境國家隔離期間(入境當日除外)之日支生活費、入境國家之防疫隔離費用、返國入住防疫旅宿、搭乘防疫車隊、COVID-19篩檢費用及若返臺後經篩檢為陽性或通報確診,其門急診及住院隔離治療,以及隔離期間之膳雜費等各項費用。如因疫情影響不派員出國,同意以線上方式進行爭取及推廣; 若有實體推廣活動可指定當地專人如當地合作團體、聘請翻譯人員、工讀生、臨時人員等於現場協助推廣,但核銷時須檢附於現場所作實際推廣之事項錄影檔(例如發送文宣廣告、舉辦小型推廣活動、設置推廣攤位等多元推廣活動)。
Q10請問國外貴賓來台隔離14天的防疫旅館期間可以補助多少旅宿費呢?(110/11/18新增)
目前可核銷會計項目不含防疫旅館之住宿費。
Q11如果因疫情因素,致須變更活動舉辦時間,但來不及於活動前15日提出申請怎麼辦?
若因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臨時宣布調升疫情警戒標準、或臨時發布集會活動人數上限管制規定,致受補助單位須提出計畫變更或取消,將不受15日前提出申請之辦法限制。
三、線上報到證明方式
Q12實體報到若沒有簽到表,使用電子報到也要附上報到時間嗎?
使用線上或電子報到系統,皆須提供報到日期與時間作為參加證明。
Q13請問我可以提供線上報名的時間(付款時間)取代登入線上會議的時間嗎?
須證明與會者有確實參與會議,故須提供登入線上會議之日期與時間。
相關申請及核銷辦法以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展字第1100250964號公告「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之業務補助申請為主。以上補捐助FAQ如有變動,本專案辦公室保留更改修正之權利。
1.與本計畫相關之業務費:委託勞務費(上限為補助款20%)。
2.國外差旅費:應占全案總經費之20%以下,並須列為企業之自籌款,此外報支對象應為執行計畫團隊人員。
參展結束後,受補助公協會申請核銷,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1. 依「補助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於計畫結束後1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年度終了後5日內,辦理核銷。
2. 自110年起補助展覽計畫之核銷,已改為線上申請,請至「補助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管理系統」(網址: https://tpsp.trade.gov.tw/tppo)填寫及列印廠商受益表、經費收支明細表、黏貼憑證、成果報告等表單,並檢附公函、請領補助款之領據或統一發票、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公開周知補助計畫證明、其他相關文件等核銷相關文件,逕送經濟部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專案辦公室(地址:10093 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3號3樓;聯絡電話:02-3343-1185)。
3. 有關補助計畫之核銷作業,應確實依照「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111年補助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計畫作業原則」及「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暨附表(110年2月9日版)」規定辦理,相關規定可於「補助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管理系統」/補助業務說明下載查閱。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專案辦公室辦理核銷。